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是通过主体资格、合同形式、权利义务、报酬性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它们在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合同形式与适使用方法律等方面都有显著不同。
1、概念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雇佣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指示和需要完成工作任务,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及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劳务关系:指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劳务提供与同意而形成的关系,一般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劳务关系更多地遭到《民法典》的调整,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没雇佣的隶属性质。
2、认定依据
1、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中,一方需要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需要是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均可以作为劳务的提供者或同意者。
2、合同形式:
劳动关系一般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会成立。
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协议。
3、权利义务: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劳务提供者自主决定工作方法,一般不享受用人单位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4、报酬性质:
劳动关系中的报酬一般体现为薪资,具备按期性和连续性。
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可能是项目制或任务制的,未必具备固定的支付周期。
5、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存在隶属和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部分。
劳务关系中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关系愈加松散和临时。
3、案例剖析
在实质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原因,判断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假如某人长期在一家公司工作,同意企业的平时管理和考核,按月领取固定薪资,并享受公司提供的社保和福利,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假如某人独立完成特定项目,按项目进度或成就收取成本,且不受公司平时管理,则更可能被视为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要紧影响。正确理解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能够帮助防止法律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益于雇主合理规划用工模式。在现实的劳务关系中,这种灵活性使得劳务关系在打造和维护上更为便捷,但同时也会带来肯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打造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打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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