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导致职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置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
但假如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置过程中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转而采取报警处置,也大概由于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没办法查明事故缘由从而给当事人获得救济带来困难。因此,假如自行处置上述交通事故,建议你依据国内《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记录下列事情:交通事故的时间、地址、他们当事人的名字和联系方法、机动车辆牌号、驾照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以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